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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银宝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白玉琴、兰州腾俊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秀兰、何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832号 原告定西银宝联投资治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吉泉,该公司职工。 被告白玉琴。 被告兰州腾俊房产开发有限责任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832号

原告定西银宝联投资治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吉泉,该公司职工。

被告白玉琴。

被告兰州腾俊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吕梅贞,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秀兰。

被告何维清。

原告定西银宝联投资治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玉琴、兰州腾俊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秀兰、何维清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次日向本院央求减、缓、免交受理费,经本院院长审批,赞同缓交至闭庭前,但原告于闭庭前未缴纳。

本院以为,原告定西银宝联投资治理有限公司于闭庭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原告定西银宝联投资治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玉琴、兰州腾俊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秀兰、何维清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解决。

审 判 长  康殿忠

审 判 员  贺红萍

人民陪审员  李金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天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