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温军民与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甘肃省定西高速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658号 原告温军民。 委托代理人车天明,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左勇翔,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凤军,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被告甘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658号

原告温军民

委托代理人车天明,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左勇翔,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凤军,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被告甘肃省定西高速公路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石建民,系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惠敏,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军民与被告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甘肃省定西高速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安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甘肃省定西高速公路管理处不服提出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重审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两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军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温军民负担。

审判长  窦月英

审判员  史晓霞

审判员  尚小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