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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雅安市天泽茶业公司、彭大鑫诉被告李玉芬、曹国成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名山民初字第922号 原告雅安市天泽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新桥村一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彭大鑫,职务经理。 原告彭大鑫,男,生于1986年9月19日,汉族,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代理人邓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名山民初字第922号

原告雅安市天泽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新桥村一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彭大鑫,职务经理。

原告彭大鑫,男,生于1986年9月19日,汉族,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代理人邓隆玲,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芬,女,生于1963年4月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代理人卿运和,四川金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国成,男,生于1964年3月2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代理人曾金伟,雅安市雨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天泽茶业有限公司、彭大鑫诉被告李玉芬、曹国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天泽茶业有限公司、彭大鑫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天泽茶业有限公司、彭大鑫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天泽茶业有限公司、彭大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雅安市天泽茶业有限公司、彭大鑫负担。

审 判 长  代先洪

人民陪审员  吴是踴

人民陪审员  陈 琼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