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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琳琳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561号 申请执行人喻琳琳。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561号

申请执行人喻琳琳。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车塘组,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车塘组。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

喻琳琳与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009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喻琳琳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喻琳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喻琳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