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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诉杨志强麻巧丽湖南腾煌机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 被执行人杨志强。 被执行人麻巧丽。 被执行人湖南腾煌机电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

被执行人杨志强

被执行人麻巧丽。

被执行人湖南腾煌机电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履行能力,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天执字第4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韩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