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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湖南真到位餐饮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某甲、冯某乙、刘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二初字第118号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定湘,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真到位餐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南二环一段518号阳光壹佰新城2-20(E2)栋5057房。 法定代表人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二初字第118号

原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定湘,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真到位餐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南二环一段518号阳光壹佰新城2-20(E2)栋5057房。

法定代表人冯建霞,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冯某甲,女。

第三人冯某乙,女。

第三人刘某某,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真到位餐饮物资有限公司股东,住长沙市岳麓区云麓园社区立宪村26栋3门306号。

本院2015年5月20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湖南真到位餐饮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某甲、冯某乙、刘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3元,减半收取1191.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唐 娟

审 判 员  朱先荣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尚 雁

校对责任人:唐娟打印责任人:尚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