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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黎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9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孝文。 被执行人黎建军。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9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孝文。

被执行人黎建军。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358527.65元、利息共63281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310601.65元从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利息56085元,质保金47926元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利息7196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5395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468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570元,共计4524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黎建军的银行存款4524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