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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瑞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淮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波吴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26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瑞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宾。 被执行人吴群英,女。 被执行人湖南淮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 被执行人李波,男9。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26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瑞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宾。

被执行人吴群英,女。

被执行人湖南淮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

被执行人李波,男9。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的(2014)天民初字第03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吴群英、湖南淮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波尚欠申请执行人长沙瑞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但被执行人吴群英、湖南淮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群英、湖南淮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群英、湖南淮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

司、李波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