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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430号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沈某某,男。 本院2014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王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430号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沈某某,男。

本院2014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王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金钦铭

审 判 员  唐 娟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慧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