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平泉四海加油站与宫俊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88号 申请人平泉四海加油站。 负责人丁德宝,站长。 被执行人宫俊祥,男,1955年7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平民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88号

申请人平泉四海加油站

负责人丁德宝,站长。

执行人宫俊祥,男,1955年7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中,申请人平泉四海加油站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