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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新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部县。2014年11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新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部县。2014年11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双双,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5)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奇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双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蓝色运输拖拉机在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成达大厦路口闯红灯左转,被巡逻交警发现。交警刘某与协警韩某某驾警车开警灯,追赶并要求谢某某停车接受检查,谢某某拒不停车。双方行至天府大道与绕城高速交汇处以南200米的天府大道主道处时,刘某将警车停在谢某某车辆的前方以阻止其继续前行,谢某某驾车撞击警车尾部。

刘某下车发现谢某某准备倒车逃离,遂登上谢某某所驾车辆的驾驶室外侧之踏板,并要求谢某某下车接受检查。谢某某拒不下车,并使用车上斧头的钝面向刘某进行敲打。谢某某的暴力行为致刘某头部头皮多处挫裂伤、手指皮肤裂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谢某某随后被赶到的警察控制。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韩某某、岳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并且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只是因为诸多原因被害人不接受而已。2、被告人系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较差,其自认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有不合理之处,故在情急之下实施了妨害公务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3、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主要考虑:1、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一定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用钝器敲打被害人头部且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亦在量刑中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谢纲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佳

                                                                    速录书记员   肖英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