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与江苏省巨人发动机有限公司、曹增洪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阜执字第10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何道友,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巨人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陈良镇阜建路118号。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阜执字第10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分行,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何道友,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巨人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陈良镇阜建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曹增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增洪,市民。

被执行人杭兰美,市民。

被执行人陈必凤,市民。

被执行人周克举,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商初字第00492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巨人发动机有限公司、曹增洪、杭兰美、周克举、陈必凤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青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