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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合平诉王雪梅、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446号 原告陈合平,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王雪梅,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琴,女,汉族,生于1992年2月9日日,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446号

原告陈合平,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王雪梅,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琴,女,汉族,生于1992年2月9日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合平诉被告王雪梅、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合平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琴所有的位于岳池县×街×栋×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琴所有的位于岳池县岳池县×街×栋×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