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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仲保字第00020号 申请人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伯儒。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金华。 申请人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仲保字第00020号

申请人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伯儒。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金华。

申请人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7日经长沙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仲裁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18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2号51栋1层房产提供担保(产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2012000690号)。对申请人的仲裁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2号51栋1层房产(产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18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41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左 钢

审判员 毛万兵

审判员 符 晓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