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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孟奇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3279号 申请执行人黄孟奇。 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刃。 被执行人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麒。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民初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3279号

申请执行人黄孟奇。

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刃。

被执行人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麒。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5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34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123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