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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荣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2909号 申请执行人陈中荣。 被执行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孝忠。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2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2909号

申请执行陈中荣。

执行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孝忠。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2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793.8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08793.8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