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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坡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08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坡支行。 法定代表人曹军。 被执行人鲁兰英。 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06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0891号

申请执行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坡支行

法定代表人曹军。

执行人鲁兰英。

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06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义务1047018.96元(含执行费127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兰英的银行存款1047018.9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鲁兰英应得收入1047018.9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