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339号 法定代表人:董昌化。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任百浩。 申请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安徽盛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