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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497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497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一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吴某、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王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6日22时许,被害人吴某为朋友购买一小桶汽油后,在途经长沙市岳麓区左家垅村洋海塘小区时,为索债来到该小区33栋1楼范某夫妇经营的麻将馆内,在确定范某的身份后,被害人吴某将汽油泼向范某。在麻将馆的多名顾客闻到汽油味后纷纷逃离了现场。被害人吴某与范某发生口角,气愤之下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范某的手臂、腹部刺某后被害人吴某离开麻将馆,在该小区门口被赶来的被告人顾某(范某丈夫)持菜刀砍伤,被害人吴某亦持刀将被告人顾某刺某经依法鉴定,范某的伤情构成轻伤,被害人吴某的伤情亦构成轻伤,被告人顾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顾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及案件信息材料、取证经过、病历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范某、余某、邓某、刘某、邹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4)被告人某(5)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6)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该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顾某提出其没有伤害吴某的故意,其拦住吴某是为了抓捕吴某。

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顾某主观上没有伤害吴某的故意,而仅是为了抓捕吴某;2、顾某为了抓捕吴某而造成吴某轻伤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宣告被告人顾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22时许,被害人吴某购买一小桶汽油后,在途经长沙市岳麓区左家垅村洋海塘小区时,为索债来到该小区33栋1楼范某夫妇经营的麻将馆内,在确定范某的身份后,被害人吴某将汽油泼向范某。在麻将馆的多名群众闻到汽油味后纷纷逃离了现场。被害人吴某与范某发生口角,之后被害人吴某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范某的手臂、右髋部刺某后被害人吴某离开麻将馆,在该小区门口被赶来的被告人顾某(即范某丈夫)持菜刀砍伤,被害人吴某亦持刀将被告人顾某刺某经法医鉴定,范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吴某的伤情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顾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3年3月4日,被告人顾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常住人口信息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顾某的基本情况,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3月4日,顾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从顾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4、证人范某的陈述证明:其在岳麓区左家垅村洋海塘小区33栋1楼开了一间麻将馆。2013年2月6日22时40分的样子,其一个人坐在麻将馆内边烤火边织毛衣。23时的样子,有个年轻男子提了个蓝色的小塑料桶进来,进门对着其问:“你是范姐不?”,其讲是的,并且问他有什么事,那男子二话没说,就把他手中的提的塑料桶对其头上一倒,其当时闻到一股刺鼻的汽油味,便马上站起来避开炭火,其就问:“你这是么子事?”,那男子讲:“你和向军别合起来害我。”其一听便知道是其欠“向军别”和另外一个牌友的钱的事情,其当时才明白过来。那男子便一只手拿一把刀向其刺来,其看其中一把刀就要刺到其腹部了,其就用左手一挡,那把刀就刺穿了其左手肘部,其丈夫身上也被刺伤了,那男子就跑。当时其丈夫顾某顺手拿起桌上的一把菜刀就追。

5、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6日晚上23时左右,其在小区洋海塘33栋1楼麻将馆打牌,进来了一个右手提着蓝色有盖的塑料桶子的中年男子,进来后就问麻将馆老板娘“群砣”是哪个,其等人就指着旁边的老板娘“群砣”。那男子上来对着“群砣”就将桶内汽油泼了过去,汽油自“群砣”的头部往下流,其等人见机不妙,马上往外跑。其站在外面听见麻将馆内老板娘“群砣”喊“哎哟”,没过多久,那倒汽油的男子就出来了。后“群砣”的老公“付别”持菜刀追了出来,那男子已逃跑,“付别”就朝那男子跑的方向追了过去,大约过了十几分钟的样子,“付别”回来时全身是血。

6、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6日晚其在洋海塘33栋麻将馆打麻将,大概23时左右有一个较瘦的中年男子进来,右手提着一个蓝色有盖子的小塑料桶,他问其等人“这是群砣的麻将馆吗?她在哪里?”其就说“是的,里面打毛线衣的女子就是群砣”,并用手指给他看。接着,就看到那名男子走进去,走到群砣前面,问群砣“你是群姐不?”群砣说“是的,么子事?”那男子未讲多话,就将随身带来的汽油倒在群砣身上,当时其等人闻到一股浓烈的汽油味,就马上跑出了麻将馆。大概跑到麻将馆外一两分钟后,其听到“群砣”大声叫,其看到倒汽油男子手中拿着像水果刀的小刀,是几把刀记不清了。“群砣”右手提左小臂,一只脚跪在地上。那名男子也从麻将馆跑出来了。“群砣”的老公后拿着菜刀起跑朝小区出口处去追那男子了。过了几分钟,“群砣”老公又回到了麻将馆,手上有血。

7、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6日23时许,其在洋海塘33栋1楼的麻将馆打麻将,麻将馆的老板娘范某坐在麻将馆里烤火,这时有个男子提了个塑料桶进来,其听到问了句话,讲老板在哪里,范某就问了句“你是哪个?”,之后那个男子就把手中提的塑料桶倒向范某身上,其当时就闻到一股刺鼻的汽油味,其感觉要出事,就往外面跑,跑到门口回头就看到范某左手臂往外冒血。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6日晚上22时40分左右,其在洋海塘小区33栋1单元的麻将馆打麻将玩,麻将馆的女老板范某就坐在其的正对面烤火。突然有一个男子提着蓝色小桶子来到麻将馆,问这个麻将馆是谁的,当时其等人都在打麻将,没有人理他。这样,那个男子就径直走到范某前,将桶子的盖子揭开,将桶子里的东西往范某头上一倒,这时其等人才闻到浓烈的汽油味,才知道桶子里装的是汽油,这汽油从范某的头顶倒了下去,倒得她一身都是汽油。那男的倒了汽油后,范某就站起来问那男的是不是哪个的崽,那男的讲“你欠了我娘的钱”。那个男的就从身上拿出了两把弹簧刀,那男的用一把刀就往范某捅了过去,范某就用手去拦,就把范某的手捅伤了,范某就倒在地上喊救命。后那男的就带着刀出了麻将馆,过了一会儿,范某的老公从外面进来,他的手和肚子受了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