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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诉被告会理县腾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吴腾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5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 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南街100号 负责人:高峡,会理县支行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金芳,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5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县支行

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南街100号

负责人:高峡,会理县支行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金芳,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继平,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理县腾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会理县老街乡石厂村7组。

法定代表人:吴腾俊,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苟成武,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腾俊,男,生于1969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

被告吴腾杰,男,生于1967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荣,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绍福,男,生于1963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万艳,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智,男,生于1969年1月1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诉被告会理县腾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吴腾俊、吴腾杰、吴绍福、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395元,减半收取40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荣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