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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陈木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5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02号。 委托代理人:许欢,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昱,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5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02号。

委托代理人:许欢,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昱,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木龙,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信用卡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驰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