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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金生诉被告王宏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666号 原告张金生,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王宏,男,3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生诉被告王宏定金合同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666号

原告张金生,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王宏,男,3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生诉被告王宏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金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生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