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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俊湖诉被告张晓光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岳俊湖,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张晓光,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于福霞,女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岳俊湖,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张晓光,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于福霞,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张洪江,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俊湖诉被告张晓光、于福霞、张洪江婚约财产纠纷案中,现原告岳俊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俊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俊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岳俊湖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