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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73号 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鹤峰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鹤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鹤峰县人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73号

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鹤峰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鹤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4月初至7月中旬、9月4日至10月13日期间,在鹤峰县走马镇古城大道19-1号财神轮胎二楼(孟某乙住宅)开设赌场,吸纳召集赌博人员以麻将、百胡为赌具进行赌博,以每“索”300元/人从中抽取10元获取利润,并免费提供晚饭、茶水等服务。在该赌场开设期间,李某、周某甲、林某、孟某甲、覃某、周某乙、杨某等人多次在此参与赌博,直至2014年10月13日2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麻将2副、筹码76张、“百胡”(一种赌博用的牌具)15副。上述期间,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达19000余元。案发后,张某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犯罪所得1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鹤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麻将、百胡、筹码等物证,证人李某、覃某、林某、周某甲、周某乙、王金兰万六娥、孟某甲、孟某乙、杨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缴犯罪所得1900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所得190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赌具(麻将2副、筹码76张、“百胡”15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     春     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俊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