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余传毅与湖北省利川市蓝盾职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65号 原告余传毅,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勇,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利川市蓝盾职校。 法定代表人江泽民,蓝盾职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传毅诉被告江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65号

原告余传毅,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勇,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利川市蓝盾职校

法定代表人江泽民,蓝盾职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传毅诉被告江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传毅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传毅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传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传毅承担。

审判员  张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