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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亚平与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宜和商初字第0682号 原告黄亚平。 委托代理人丁春强、杨洋(受黄亚平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新芳街。 法定代表人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宜和商初字第0682号

原告黄亚平。

委托代理人丁春强、杨洋(受黄亚平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新芳街。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亚平与被告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贝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亚平诉称:其与贝特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签订施工协议1份,约定由其为贝特公司承包的宜兴市华科新型陶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进行外墙贴面砖施工。施工结束后,贝特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71075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贝特公司支付工程余款7107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贝特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亚平与被告贝特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签订施工协议1份,约定由贝特公司将其承包的宜兴市华科新型陶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车间二(办公楼)工程中的外墙贴面砖工程分包给黄亚平施工,付款方式为开工后20天内付生活费10000元,完工后于2012年5月15日前付总工程款的50%,余款于2012年10月30日前结清。2012年4月24日经双方结算,贝特公司确认结欠黄亚平工程款102000元。2012年6月2日,贝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鹏出具证明1份,载明结欠黄亚平包工楼梯费及人工费共计9075元。其后,贝特公司付款40000元,至今尚欠黄亚平工程款71075元。为此,黄亚平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黄亚平提供的施工协议、工程量计算书、外墙砖结算清单、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黄亚平与贝特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贝特公司与黄亚平结算后,未能及时付清工程款,责任应由贝特公司承担。黄亚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贝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亚平工程款71075元。

如果贝特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76元,由贝特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黄亚平垫付,贝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黄亚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受理费帐号:11×××05)。

审 判 长  蒋志明

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

人民陪审员  张尧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