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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龙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张志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宜商初字第0307号 原告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城东新区十里牌下漳小区46幢359-369。 法定代表人黄振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燕、过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宜商初字第0307号

原告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城东新区十里牌下漳小区46幢359-369。

法定代表人黄振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燕、过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晓源,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龙。

委托代理人钱晓源,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芳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芳军。

委托代理人吴斌,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爱仙。

委托代理人吴斌,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丰小贷公司)与被告龙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嘉环保公司)、张志龙、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力公司)、张芳军、吴爱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芳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丰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过巍、王珊,被告龙嘉环保公司与张志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晓源,被告方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张芳军及方力公司、张芳军、吴爱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斌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丰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过巍、王珊,被告龙嘉环保公司与张志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晓源,被告方力公司、张芳军、吴爱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斌到庭参加诉讼。又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丰小贷公司变更委托代理人为过巍、吴燕,故其委托代理人过巍、吴燕,被告方力公司、张芳军、吴爱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嘉环保公司、张志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丰小贷公司诉称:2013年9月5日,他公司根据龙嘉环保公司的申请,出具一张编号为00005266、金额为300万元的应付款保函,张志龙、方力公司、张芳军、吴爱仙应龙嘉环保公司的请求为该保函申请人即龙嘉环保公司向他公司提供担保。因龙嘉环保公司未能在上述应付款保函到期日即2013年12月5日前将该300万元交存他公司,他公司于应付款保函到期日向持函人履行了应付款承兑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龙嘉环保公司立即支付代偿款3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6%计算的滞纳金;由龙嘉环保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70600元;张志龙、方力公司、张芳军、吴爱仙对龙嘉环保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张志龙、方力公司、张芳军、吴爱仙支付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代偿款的日利率5‰计算的违约金;本案的诉讼费由龙嘉环保公司、张志龙、方力公司、张芳军、吴爱仙承担。

被告龙嘉环保公司辩称:他公司同意按照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张志龙辩称:从合同看,保证合同的相对方只是方力公司,因此他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方力公司辩称:他公司是本案所涉应付款保函的反担保人,本案所涉应付款保函未发生真实交易,故作为主合同的应付款保函是无效的,因此反担保亦是无效的,他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张芳军、吴爱仙辩称:从合同看,保证合同的相对方只是方力公司,因此他们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联丰小贷公司与龙嘉环保公司签订《应付款保函承兑合同》一份,约定由龙嘉环保公司作为申请人向联丰小贷公司申请应付款保函业务,龙嘉环保公司向联丰小贷公司出具2013年8月22日与龙嘉电气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为320万元《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联丰小贷公司同意龙嘉环保公司开具编号为00005266的应付款保函,保函金额为300万元,期限为3个月,收款人为宜兴市龙嘉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嘉电气公司)。合同第三条约定,申请人于应付款保函到期日前无条件将应付票据款(以下称保函款)足额交存承兑人。否则,承兑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按保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乘以未付达金额缴付滞纳金。合同第六条约定,申请人承诺其申请承兑的应付款保函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该条同时约定,申请人与持函人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均不构成其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理由,保函款在到期日前仍足额交存承兑金额。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按《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函业务办法)》的规定解决,本协议内容如与保函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保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该《保函业务办法》第二条规定,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小贷公司承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下,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第五条规定,付款人不能按约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承兑人的,必须未付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前一月平均利率的1.5倍(低于日利率0.06%的,按照日利率0.06%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应付款保函兑付是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持函人向承兑人提示并获得付款、承兑人向付款人提示并获得付款的行为。

同日,联丰小贷公司与龙嘉环保公司签订《应付款保函担保合同》一份,称龙嘉环保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联丰小贷公司申请应付款保函,请求联丰小贷公司为其应付款保函提供担保。应付款保函的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13年12月5日。合同第二条约定,龙嘉环保公司向联丰小贷公司申请应付款保函担保的同时,以方力公司为保证人,作为联丰小贷公司提供应付款保函保证的反担保。合同第六条约定,龙嘉环保公司如不能如期偿还应付款保函,从联丰小贷公司代为偿还之日起,联丰小贷公司有权要求龙嘉环保公司或反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日,联丰小贷公司与张志龙、方力公司、张芳军、吴爱仙签订《应付款保函保证反担保合同》一份,载明:因龙嘉环保公司向联丰小贷公司申请应付款保函时有联丰小贷公司予以担保,为确保上述《应付款保函担保合同》的履行,方力公司应龙嘉环保公司的申请,愿意作为应付款保函申请人的保证人,向联丰小贷公司提供反担保。合同第二条约定,方力公司为应付款保函申请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含联丰小贷公司为应付款保函申请人向银行应付款保函提供担保的范围及联丰小贷公司代偿后直至实现自身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付款保函本金、利息(含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评估、拍卖费及联丰小贷公司为应付款保函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实际发生的和联丰小贷公司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第三条约定,方力公司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若龙嘉环保公司不能如期归还贷款,联丰小贷公司为龙嘉环保公司偿还银行本息后,方力公司等保证人自联丰小贷公司代偿之日起五日内主动向联丰小贷公司偿付,逾期不偿付的,愿意按照实际代偿金额的日息5‰承担违约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