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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与徐永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宜君执字第00033-2号 申请执行人吴军,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永喜,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宜君民初字第0004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宜君执字第00033-2号

申请执行人吴军,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执行人徐永喜,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宜君民初字第0004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军工程款1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徐永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支行有存款10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永喜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

2、关于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徐永喜于2015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军工程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吴军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王建荣

审判员 武文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