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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俊与胡伟、仰桂静、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219号 原告付俊,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金凤,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伟,男,成年,汉族。 被告仰桂静,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219号

原告付俊,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金凤,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伟,男,成年,汉族。

被告仰桂静,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吏林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华英,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俊诉被告胡伟、仰桂静、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俊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付俊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