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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伟光诉河南明宸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2224号 原告贺伟光,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河南明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伟光诉被告河南明宸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伟光未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2224号

原告贺伟光,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河南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伟光诉被告河南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伟光未在法定期间内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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