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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640号 原告张××。 被告刘一×。 原告张××诉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刘一×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640号

原告张××。

被告刘一×。

原告张××诉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刘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84年春季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举行仪式,婚后生有一女刘二×,现已成年。由于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对彼此没有深刻了解,婚后的生活不融洽,日常生活中双方很少进行沟通,被告下班很晚回家,双方形同陌路。被告经常为很小的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生完孩子后,被告的脾气越来越坏,经常的大发雷霆,使夫妻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致使双方分居居住,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双方现住房坐落在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汇贤里13-1-101号的偏单元一套变现后双方平均分割;3、婚生女刘二×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方暂时生活。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很好,从恋爱结婚近30年了,生活虽然平淡,但是很融洽。夫妻生活中难免有拌嘴吵架的情况,但都是正常的。原告因病手术,伤残6级,被告尽到了做丈夫的职责,期间被告父亲癌症病危,被告却仍以妻子为重,悉心照料。原告称被告很少回家,是因为被告下了班后上另外一个班,被告为了家庭打两份工,还赡养母亲,没有时间照顾家里,被告打工挣得的两份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并由原告支配。原告称被告脾气不好并不属实,被告两个班的时间间隔只有半个小时,原告平时对被告不关心,被告不计较。原告说被告功能障碍并不属实。毕竟原、被告双方是30年的夫妻,双方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刘二×,现已成年。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6月原告搬至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表示愿意改正。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共同生活近三十年,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以后尽心照顾原告,重新生活,好好对待原告,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关系的机会。现双方已不再年轻,更应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双方今后只要加强沟通,多理解对方,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