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王西普与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4824号 原告王西普,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秀章,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志霞,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5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4824号

原告王西普,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秀章,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志霞,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5号-2413。

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曼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潜,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普诉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西普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西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王西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王西普负担。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