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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灞执字第01279号 申请执行人崔宏军,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户县庞光镇化东村村民,住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办事处国棉四厂互助区粮店。 被执行人苏彦东,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灞执字第01279号

申请执行人崔宏军,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户县庞光镇化东村村民,住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办事处国棉四厂互助区粮店。

执行人苏彦东,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办事处纺星二区9号楼2单元5层22号。

申请执行人崔宏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彦东给付案件款45000元、利息3911.3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共计49811.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苏彦东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崔宏军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苏彦东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9811.3元均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