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李祎诉项城市公安局、项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沈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李祎,女,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邓旗,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公安局。住所地:项城市周项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步超,局长。 被告项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沈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李祎,女,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邓旗,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公安局。住所地:项城市周项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步超,局长。

被告项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项城市迎宾大道。

负责人刘洪庆,大队长。

原告李祎诉被告项城市公安局、项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其行政纠纷事项庭外双方已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许进举

审 判 员  崔 冀

代理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