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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与平山县刘家坪水电站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执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山县红旗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 被执行人平山县刘家坪水电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平山县下槐镇下刘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张迷拴,经理。 平山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执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山县红旗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

被执行人平山县刘家坪水电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平山县下槐镇下刘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张迷拴,经理。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其平国土资罚字2014(3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法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备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佐证,证据确实充分,履行了立案、调查、集体讨论决定、告知陈述、申辩权等程序,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平国土资罚字2014(309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  尹新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