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执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山县红旗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 被执行人平山县刘家坪水电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平山县下槐镇下刘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张迷拴,经理。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其平国土资罚字2014(3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法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备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佐证,证据确实充分,履行了立案、调查、集体讨论决定、告知陈述、申辩权等程序,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平国土资罚字2014(309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 尹新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