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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36号 原告杨xx。 被告刘x。 原告杨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10月12日,原告以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36号

原告杨xx。

被告刘x。

原告杨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10月12日,原告以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基于与被告和好事实的发生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