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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美桂与李忠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909号 申请执行人:吕美桂,女,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李忠平,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阳琴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5)鸠字第00909号

申请执行人:吕美桂,女,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李忠平,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阳琴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四终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忠平银行存款466897.2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