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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与朱世平、蒋继航、李杭兵、芜湖市盈和化工有限公司、宣城天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4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瑞祥路。 负责人:曾少清,行长。 被执行人:朱世平,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执行人: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4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瑞祥路。

负责人:曾少清,行长。

被执行人:朱世平,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执行人:蒋继航,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执行人:李杭兵,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执行人:芜湖市盈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朱世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城天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朱世平,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朱世平、蒋继航、李杭兵、芜湖市盈和化工有限公司、宣城天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