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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福与被执行人郭胜、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金鹏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50号 申请执行人:方明福,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 被执行人:郭胜,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 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50号

申请执行人:方明福,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

被执行人郭胜,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

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肥西县金鹏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山南镇。

法定代表人:徐庆东,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方明福与被执行人郭胜、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金鹏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