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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农行七里铺支行与被告杜永娣、康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43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七里铺支行)。 住所地:延安市火车站斜对面。 负责人寇小雄,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平,系该公司风险部员工。 被告杜永娣,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43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七里铺支行)。

住所地:延安市火车站斜对面。

负责人寇小雄,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平,系该公司风险部员工。

被告杜永娣,女,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址不详.

被告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明公司,住所地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七里铺支行与被告杜永娣、康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3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611.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