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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07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安塞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折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安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07号

申请执行高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安塞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执行人折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安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高某申请执行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高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折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抚养费6000元(2014年12月1日起算至2015年6月1日止),执行费50元。2015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折某某自动履行上述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高某已将案件款6000元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