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宝祥与天津市华娱鼎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塘执字第3465号 申请执行人刘宝祥。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娱鼎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路34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修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宝祥与天津市华娱鼎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塘执字第3465号

申请执行人刘宝祥。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娱鼎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路34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修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宝祥与天津市华娱鼎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08)塘民初字第520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塘民初字第52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