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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孙会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1076号 申请执行人马其瑞,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执行人魏文涛,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马其瑞与魏文涛(2013)商民初字第1521号生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1076号

申请执行人马其瑞,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执行人魏文涛,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马其瑞与魏文涛(2013)商民初字第1521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魏文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7840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被执行人魏文涛已交款11000元。经协商后,双方于2015年10月19日自愿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魏文涛自行按期还款。在发现被执行人魏文涛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马其瑞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