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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妮与武莉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829号 原告张妮,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白水县城关镇工农路教育局,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雄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莉莉,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829号

原告张妮,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白水县城关镇工农路教育局,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雄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莉莉,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居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妮与被告武莉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妮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妮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张妮承担。

审判员  靳西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