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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公司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与郧县甘特食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郧阳执字第0004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公司天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开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郧县甘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贤平(王显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郧阳执字第0004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承包集团公司天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开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郧县甘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贤平(王显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郧县良香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轩飞,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轩安盛,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轩飞,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公司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郧县甘特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追加郧县良香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轩安盛、轩飞为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郧县良香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郧民一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言厚

审判员  李 泽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