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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鹏飞与王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异字第00002号 案外人张之忠。 申请执行人朱鹏飞。 被执行人王峰(又名曹学龙)。 本院在执行朱鹏飞诉王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之忠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异字第00002号

案外人张之忠。

申请执行朱鹏飞

执行王峰(又名曹学龙)。

本院在执行朱鹏飞王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之忠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之忠称,淮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朱鹏飞诉王峰案件中,查封的房屋是我出资建造,王峰以前虽出资2万多元,但我已于2007年王峰去宋营办学校时将钱还给他,此房屋产权完全归我。自2007年开始,门面房先后租赁给村民张长征、张爱玲、张现臣,现房屋使用人张现臣于2014年8月22日与我签订租房协议,租期5年。我已对房屋实际占有收益8、9年,王峰这么多年没住过。我本人没有什么过错,查封该房显属错误,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房屋的查封,撤销(2015)淮民执字第00109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2005年3月8日,王峰与淮阳县朱集高中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校土地75㎡,期限50年,王峰缴纳了租赁费。后王峰、张之忠(系王峰岳父)共同出资在该地建造门面房两间,没有办理房产证书。现该房经张之忠租赁给他人使用,法院执行人员查封该房时调查该租房人,该租房人称是租的王峰的房屋。

本院认为,该房所占土地系王峰与朱集高中签订的协议并缴纳了租赁费,张之忠与王峰没有签订土地转租协议,该地合法使用人仍为王峰。王峰、张之忠称该房是二人共同所建,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张之忠虽然提供证人证明把买房钱付给王峰,但其提供的证明人均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无其它证据佐证,其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况且又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故张之忠称该房产权完全归其所有证据不足,要求解除查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之忠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文晓兴

审判员  杜运明

审判员  韩向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