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2542号 原告:郭志群。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柳华。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柳惠。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柳燕。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覃杰钊。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秀英。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杨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禤已福,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杨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组长。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1月13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481元,减半收取174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基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伟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