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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群、熊柳华等与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杨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2542号 原告:郭志群。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柳华。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柳惠。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2542号

原告:郭志群。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柳华。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柳惠。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柳燕。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覃杰钊。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秀英。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北区沙塘镇杨柳第十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禤已福,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杨柳第十一村民小组组长。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1月13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481元,减半收取174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基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伟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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