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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桂轩与李仕禄、张瑞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26-1号 申请执行人:奚桂轩。 被执行人:李仕禄。 被执行人:张瑞成。 被执行人:张瑞南。 本院在执行奚桂轩申请执行李仕禄、张瑞成、张瑞南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26-1号

申请执行人:奚桂轩。

执行人:李仕禄

被执行人:张瑞成。

被执行人:张瑞南。

本院在执行奚桂轩申请执行李仕禄、张瑞成、张瑞南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仕禄于2015年3月2日将本案执行款汇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账户,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李仕禄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已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2)良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执行完毕。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