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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华诉被告刘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昆知民初字第381号 原告吴华。 被告刘茜。 原告吴华诉被告刘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2015年1月2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昆知民初字第381号

原告吴华。

被告刘茜。

原告吴华诉被告刘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2015年1月2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欧发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袁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吴华自主开发了“门花(803)外观设计,并于2012年9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3月13日授权取得了该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426695.1。原告取得上述专利权后,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门花。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230426695.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门花的侵权行为;2、被告立即销毁用于生产ZL201230426695.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生产模具;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门花产品;销毁与侵权门花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材料;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1、要求原告提交侵权实物;2、被告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综上,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中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如是,被告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商基本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原告系专利权人的事实;3、专利年费收费票据,证明涉案外观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的事实;4、侵权照片、名片,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相同的侵权产品,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事实。原告当庭补充提交:1、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相同的侵权产品,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事实;2、公证费发票;3、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针对其答辩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广州市福鑫铜制品有限公司福鑫铜门品牌代理合同;2、证明。

根据法庭调查,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

2012年9月4日,吴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门花(803)”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3年3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426695.1。该专利设计要点为门花外观及形状,即该专利为三角形两个底角向顶角方向延伸线条作蜗牛角状图案,图案周围呈波纹花纹设计,顶端和底端处作叶片花草设计,以等腰三角形的高为对称轴,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2015年1月12日,原告申请云南省曲靖市珠江源公证处到被告位于曲靖市麒麟区闽南建材城内吉泰门窗店的经营场所,以拍照的方式,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公证保全。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门花侵犯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