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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潍知初字第108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某某汽车服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潍知初字第108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万义,总经理。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沃德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汽车服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沃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汽车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万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沃德公司诉称,原告系原济南汽车配件厂,始建于1956年,是原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是中国规模最大的专业生产和销售汽车发动机气门和气门挺柱的企业之一。原告所生产的气门产品覆盖重、中、轻、微、轿等全部车型,而且每年开发新产品几十种,长期为上海大众、美国福特、天津丰田等几十家最重要的汽车厂和主机厂配套,产品出口到北美、巴西和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原告生产的气门实际年产量始终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原告使用在气门产品上的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5039902。原告生产的产品及原告的商标在同行业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仿冒原告厂名、“商标和产品包装的发动机气门在市场上大量出售,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信誉,造成原告销售份额的下降,给社会及汽车用户带来安全隐患。原告授权委托人在被告的经营场所购买了标有原告企业名称和原告商标的产品,被告出具了销货单据和名片,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发现被告销售的是假冒产品,公证处对购买的假冒产品进行了封存。被告在从事发动机配件销售业务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标有原告商标的假冒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0399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

被告某某汽车服务公司答辩称:被告从未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济南沃德公司取得了第5039902号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气门(发动机部件);挺柱(发动机部件);挺杆(发动机部件);气动元件;推杆(发动机部件);油封(发动机部件);气门导管(发动机部件);气门弹簧(发动机部件),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止。

2010年11月28日,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中国工业报社颁发给原告“中国内燃机零部件行业排头兵企业”荣誉证书;2010年12月22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授予原告“中国汽车零部件气门龙头企业”荣誉称号。

在北京慧聪商情广告2011年2月总第500期上,原告刊登了广告,广告中对电码防伪进行了说明,内容为“公司于2005年11月30日开始使用的唯一的电码防伪标签防伪查询电话400××××8315从未改变,谨防假冒”。

责任编辑:采集侠